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章連福、戴玉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聲請人已給付貨款予上游公司(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之相關證明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