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28,570 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收帳對帳明細表,依形式觀之,該收款對帳單均無債務人之簽章,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及請求應給付128,570 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載有聲請人與債務人簽章之買賣契約、貨物訂購單、出貨單、貨物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須注意臚列之計算式應與所提出之各筆釋明文件金額相符。) 二、請提出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