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28,570 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收帳對帳明細表,依形式觀之,該收款對帳單均無債務人之簽章,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及請求應給付128,570 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及提出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7 年8 月2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