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實際支付第三人何政偉之薪資為若干。 三、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11月29日雄院和106 司執良字第00000 號執行命令所載「…第三人應按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故請陳報聲請人之債權比例為若干?並確認實際請求金額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