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裁定命其提出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陳報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實際支付第三人何政偉之薪資為若干及聲請人之債權比例為若干?並確認實際請求金額為何?聲請人於107 年8 月9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