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橋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90,019 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與計算式各筆金額相符之各項費用明細收據或統一發票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