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1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戴靜美、王玉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15萬元之計算式。 三、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土地租賃契約,出租人係債務人鄭戴靜美,承租人係聲請人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王玉萱僅係指定匯款帳戶之持有人,故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王玉萱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四、請補正聲請狀聲請人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