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1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戴靜美、王玉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報聲請人得主張代扣所得稅之依據?且聲請人就此部份已有所損失?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