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呂明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於聲請狀當事人欄增列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土地租賃契約第6 條第5 項載明,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始可將設備或權利轉讓與第三人,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人受讓案外人妍安能源再生公司係爭租約之權利義務時,是否有經甲方即債務人呂明隆書面同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