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38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胡紫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太元收件簽收明細表及股票影本一紙,並未記載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票之相關條件,且簽收明細表上之賣出人係太元國際行銷非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故請釋明本件得對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臺幣45,0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若欲請求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款項,請提出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買賣契約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