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0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107 年度司字第3 號裁定選任陳天星為其臨時管理人,故請補正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天星,並陳報陳天星之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