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8號聲 請 人 池建欽即承億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被竊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9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池建欽即承億│臺灣銀行東港│107年10月31日 │27,900元 │AK5914078 │未載 │ │ │工程行 │分行 │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並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