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郭韋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永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所有權部及全部他項權利部) 二、請釋明尚欠本金共計新臺幣1,357,373 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影印清晰之欠款查詢明細。(須注意各筆欠款本金餘額應與臚列之計算式相符。) 三、請提出相對人蘇永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債務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