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相 對 人 蘇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永源與第三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陳麗雪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430 萬元,並共同簽發本票一紙為據,到期日為107 年5 月12日,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嗣相對人蘇永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57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 年4 月5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另相對人蘇永源向聲請人借款②48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 年4 月8 日起至110 年4 月8 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嗣相對人蘇永源與第三人信博企業有限公司、陳麗雪於107 年1 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③1500萬元,並共同簽發本票一紙為據,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蘇永源①自107 年5 月12日起②自107 年5 月8 日起③自107 年6 月1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通知仍未履行,尚欠本金①1,357,373 元②2,889,716 元③12,052,32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借據、本票、放款明細資料查詢表、債權計算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蘇永源,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九如鄉 │玉水│ │321 │ │0 │42 │63.00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