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 請 人 朱國慶 蔡侑霖 巨漢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漢 上列聲請人與陳永昌、陳永鎮、陳永興、陳一元、陳立人、陳耀卿、陳耀煌、陳耀星、陳耀明、陳耀坤、陳耀章、陳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相對人陳權已於107 年8 月19日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經核本件原權利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105 年10月6 日將其債權(總金額14,298,147元、債權額比例100 分之70、債權額比例100 分之15、債權額比例100 分之15)及抵押權分別讓與聲請人巨漢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朱國慶、蔡侑霖,故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收件回執反面影本(債權讓與通知函須送達相對人陳永昌、陳永鎮、陳永興、陳一元、陳立人、陳耀卿、陳耀煌、陳耀星、陳耀明、陳耀坤、陳耀章、陳權之合法繼承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