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 請 人 朱國慶 蔡侑霖 巨漢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漢 相 對 人 陳永昌 陳永鎮 陳永興 陳一元 陳立人 陳耀卿 陳耀煌 陳耀星 陳耀明 陳耀坤 陳耀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永昌、陳永鎮、陳永興、陳一元、陳立人、陳耀卿、陳耀煌、陳耀星、陳耀明、陳耀坤、陳耀章及陳權等12人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渠等向原債權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立之祭祀公業陳元專任委託契約書,所約定之勞務費及代墊稅金及相關費用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298,147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11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陳權之應有部分,於105 年8 月31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立人,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嗣上開原權利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105 年10月19日將其債權(總金額14,298,147元、債權額比例100 分之70、債權額比例100分之15 、債權額比例100 分之15)及抵押權分別讓與聲請人巨漢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朱國慶、蔡侑霖,經登記在案。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陳權於107 年8 月19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附卷可憑,是相對人陳一元、陳立人為被繼承人陳權之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詎相對人等於約定期限屆滿後,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委託(專任)辦理祭祀公業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永昌、陳永鎮、陳永興、陳一元、陳立人、陳耀卿、陳耀煌、陳耀星、陳耀明、陳耀坤、陳耀章,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萬丹鄉 │新社皮│ │737 │ │0 │2 │49.44 │全部 │應有部分:相對人陳永昌、陳│ │ │ │ │ │ │ │ │ │ │ │ │永鎭、陳永興、陳一元各18分│ │ │ │ │ │ │ │ │ │ │ │ │之1 ,陳耀卿、陳耀煌、陳耀│ │ │ │ │ │ │ │ │ │ │ │ │星、陳耀明、陳耀坤、陳耀章│ │ │ │ │ │ │ │ │ │ │ │ │、陳立人各9 分之1 。(相對│ │ │ │ │ │ │ │ │ │ │ │ │人陳立人應有部分其中之2 分│ │ │ │ │ │ │ │ │ │ │ │ │之1 ,信託委託人為陳權) │ ├──┼───┼────┼───┼──┼───┼─┼──┼──┼────┼───┼─────────────┤ │002 │屏東縣│萬丹鄉 │新社皮│ │749 │ │0 │32 │89.95 │全部 │應有部分:相對人陳永昌、陳│ │ │ │ │ │ │ │ │ │ │ │ │永鎭、陳永興、陳一元各18分│ │ │ │ │ │ │ │ │ │ │ │ │之1 ,陳耀卿、陳耀煌、陳耀│ │ │ │ │ │ │ │ │ │ │ │ │星、陳耀明、陳耀坤、陳耀章│ │ │ │ │ │ │ │ │ │ │ │ │、陳立人各9 分之1。(相對 │ │ │ │ │ │ │ │ │ │ │ │ │人陳立人應有部分其中之2 分│ │ │ │ │ │ │ │ │ │ │ │ │之1 ,信託委託人為陳權) │ ├──┼───┼────┼───┼──┼───┼─┼──┼──┼────┼───┼─────────────┤ │003 │屏東縣│萬丹鄉 │新社皮│ │750 │ │0 │11 │87.27 │全部 │應有部分:相對人陳永昌、陳│ │ │ │ │ │ │ │ │ │ │ │ │永鎭、陳永興、陳一元各18分│ │ │ │ │ │ │ │ │ │ │ │ │之1 ,陳耀卿、陳耀煌、陳耀│ │ │ │ │ │ │ │ │ │ │ │ │星、陳耀明、陳耀坤、陳耀章│ │ │ │ │ │ │ │ │ │ │ │ │、陳立人各9 分之1。(相對 │ │ │ │ │ │ │ │ │ │ │ │ │人陳立人應有部分其中之2 分│ │ │ │ │ │ │ │ │ │ │ │ │之1 ,信託委託人為陳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