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 請 人 中興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如蘭 代 理 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忠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車城鄉海口段1-3 、1-4 、1-5 、1-6 、1-12、1-195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相對人曾忠信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土地登記清冊)、抵押權移轉變更設定契約書及最新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回執(相對人曾忠信部分須本人簽收或寄其戶籍地址) 四、請提出債務人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台灣土地銀行票據號碼(CXAO862346)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六、請更正本件相對人,僅須列拍賣抵押物之所有人即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