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26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及同段341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