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27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郭韋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陳麗雪、蘇永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且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到期日107年5月12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