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37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郭韋呈 上列聲請人與信博企業有限公司、蘇永源、陳麗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票1紙之提示日,須具完整日期格式(年/月/日) 。 二、請提出信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