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03號聲 請 人 林明杰 相 對 人 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熙谷 温錦榮 陳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到期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4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703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據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6年5月9日 │2,000,000元 │106年12月31日 │106年12月31日 │TH0000000 │ │ ├──┼──────┼──────┼───────┼───────┼─────┼──┤ │002 │106年6月19日│4,000,000元 │107年1月19日 │107年1月19日 │TH0000000 │ │ ├──┼──────┼──────┼───────┼───────┼─────┼──┤ │003 │106年6月7日 │4,000,000元 │107年2月7日 │107年2月7日 │TH0000000 │ │ ├──┼──────┼──────┼───────┼───────┼─────┼──┤ │004 │106年6月7日 │2,000,000元 │107年2月7日 │107年2月7日 │TH0000000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