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明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珍 訴訟代理人 吳明陽 被 告 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