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明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珍 訴訟代理人 吳明陽 被 告 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165,91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狀送達後,改為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09,09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則本件因原告訴之變更,致其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揆諸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