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被 告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溪圳 被 告 里約館 兼 法定代理人 戴光瑞 被 告 陳溪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亦定有明文。復按,司法院97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釋,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4 款規定,指定「壹、民事事件部分: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二、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並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起實施。另按,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獲授權即公開演出原告管理之音樂著作,亦未給付應有之使用報酬,核屬侵害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之侵權爭議事件,又觀諸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