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朱樹勳 朱祖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得、蘇郭玉蜜、鄭堯銘、郭屘、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林麗芳、邱四卿、賴麗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 萬元(即起訴狀內附表二所示抵押權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9,807 元。 ㈡、請提出被告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告葉得、蘇郭玉蜜、鄭堯銘、郭屘、賴麗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供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