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1號原 告 明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 珍 被 告 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 萬5,91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583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