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1號原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