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8號原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 萬1,2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03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