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2號原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謝鳳慎等7 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費,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坐落於屏東縣○○市○○路00巷0 ○0 號房屋之價額(即房屋之交易價額),供本院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㈡、請提出屏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㈢、請提出屏東縣○○市○○路00巷0 ○0 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 ㈣、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