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被 告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 法定代理人 陳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17,603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