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7號原 告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2,1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且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