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2號原 告 黃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共新臺幣(下同)50萬206 元,其中工資為24萬2,000 元;非工資部分為職災補償25萬8,206 元,則非工資部分不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工資部分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其數額為1,325 元,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之1,325 元後,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4,1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