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0號原 告 弋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瑜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和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0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