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8號原 告 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儒順通運有限公司、儒洲通運有限公司、陳慶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9,4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儒順通運有限公司、儒洲通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