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治中 被 上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57,2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3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