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周黃啟華、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瑞斌、黃維貞、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謝孟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博怡、陳怡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周黃啟華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黃維貞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謝孟茹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陳怡君 吳成法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潔霓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自民國108 年8月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一紙,有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函附卷可稽。其中就前開保單業經本院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新台幣(下同)8,529 元交本院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憑。據上,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