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淑芬 朱喬伊 莊佩君 趙雅芝 洪仙紋 相 對 人 黃威即南方窯園藝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二日經屏東縣政府調解成立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經屏東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薪資及資遣費,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調解成立之內容為:「本案勞資雙方同意,資方給付陳淑芬薪資新臺幣(下同)3 萬3,333 元、資遣費6,424 元。朱喬伊薪資3 萬3,333 元、資遣費6,424 元。莊佩君薪資3 萬3,333 元、資遣費5,973 元。趙雅芝薪資3 萬3,333 元、資遣費6,216 元。洪仙紋薪資3 萬3,333 元。款項於108 年7 月17日前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從而,依前揭調解成立之內容,相對人負有私法上給付之義務,且其內容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及相對人迄今亦未給付,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應給付之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新臺幣:元) ┌────┬─────┬────┬────┐ │聲請人 │積欠薪資 │資遣費 │合 計│ ├────┼─────┼────┼────┤ │陳淑芬 │ 3萬3,333 │ 6,424 │3萬9,757│ ├────┼─────┼────┼────┤ │朱喬伊 │ 3萬3,333 │ 6,424 │3萬9,757│ ├────┼─────┼────┼────┤ │莊佩君 │ 3萬3,333 │ 5,973 │3萬9,306│ ├────┼─────┼────┼────┤ │趙雅芝 │ 3萬3,333 │ 6,216 │3萬9,549│ ├────┼─────┼────┼────┤ │洪仙紋 │ 3萬3,333 │ 0 │3萬3,3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