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吳瓊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李福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查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炯頤已死亡,雖聲請人具狀主張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2 項前段應由另一股東李福成代理董事之職務,惟參酌該條於民國90年11月12日之立法理由第五點之旨趣,是得否依該條規定逕由李福成代理並非無疑,故本件如欲向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請求,則請針對本案「108 年度司促字第11262 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㈡又台端似就同一債權向高雄地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22 號)聲請裁判,是請陳報上開裁判是否確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