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萬泰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上列聲請人與鱗集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若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則應陳報公司其他董事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釋明本件債務人應給付運送費新臺幣1,691,96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各項費用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