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萬泰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相 對 人 鱗集水產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客戶對帳單,核該對帳單無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且依其形式上記載本件聲請欠款總額新臺幣(下同)1,691,960 元係由多筆細項加總得出,然聲請人僅提出其一款項之統一發票為證。又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李炯頤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釋明相對人應給付運送費1,691,96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①各項費用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②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若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則應陳報公司其他董事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8 年11月7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