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8號債 權 人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旻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信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提出請求標的所載之附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