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台尉 上列聲請人與信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務人信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該本票之提示退票日,故請陳明是否分別更正支票票號:JB748935、KB0000000 、JB748994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 年1 月21日、108 年1 月21日、107 年6 月7日。 三、請聲請人於陳報狀末頁親筆簽名(須書寫完整,簽名不得以影本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