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憲言 上列聲請人與鱗集水產有限公司、李炯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雖於108 年12月11日陳報債務人李炯頤之全體繼承人業已拋棄繼承,惟本院查明結果,仍有債務人李炯頤之祖母李陳金蘭未拋棄繼承,故是請提出債務人李炯頤之祖母之最新戶籍謄本,且是否就債務人李炯頤之部分,更正李陳金蘭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狀更正,並表明其地址。 二、承上,如改列李陳金蘭為債務人之一,本件訴求標的須改為:「債務人李陳金蘭就所繼承之被繼承人李炯頤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向聲請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0 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9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付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 元」。 三、另查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炯頤已死亡,如欲向鱗集水產有限公司請求,則請針對本案「108 年度司促字第12174 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