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聲請人與義宏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義宏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如債務人義宏工程行為獨資事業則應更正債務人為「林義智即義宏工程行」。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清償之收件回執影本。 四、請提出本件請求有關未付(含未到期)之租金及費用新臺幣50,997元之計算式及相關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