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相 對 人 林義智即義宏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林義智即義宏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林義智即義宏工程行給付帳款新臺幣(下同)20,746元、租金及費用50,997元,共計71,743元,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未提出提出相對人義宏工程行之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及本件請求有關未付(含未到期)之租金及費用50,997元之計算式及相關明細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提出上開資料。嗣聲請人於108 年12月3 日收受前項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致本院無從就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且對於本件請求金額之依據尚有疑義,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