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5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靖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李炯頤及李福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炯頤已死亡,故請提出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 二、承上,如欲對被繼承人李炯頤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請求,請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勿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代之),並陳報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聲請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