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5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靖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等3 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炯頤已死亡,如欲向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請求,則請針對本案「10 8 年度司促字第13056 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 二、又債務人李炯頤之繼承人為其祖母李陳金蘭,故是否就債務人李炯頤之部分,更正李陳金蘭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狀更正,並表明其地址。 三、承上,如改列李陳金蘭為債務人之一,則本件訴求標的是否改為:「債務人李陳金蘭就所繼承之被繼承人李炯頤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李福成向聲請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795,6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25 計付利息,另自民國108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