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克隆 上列聲請人與李福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電子發票證明聯、收費明細表、維修工單之客戶名稱均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故請釋明債務人李福成應給付維修費用新臺幣146,594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查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炯頤已死亡,如欲將本件債務人更改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請針對本案「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1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