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裕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得請求按年利率6.35% 加收10% 違約金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