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錦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易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欠款?若請求欠款,請釋明本件欠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承上,匯款回條聯上記載,匯款人係第三人傑冠環保有限公司,聲請人係代理人,則本件為何得由聲請人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欠款?請釋明之,或是否更正聲請人為傑冠環保有限公司,並更正請求金額(匯款總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 三、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六紙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僅其中(票據號碼:CH338434)一紙到期,則為何聲請人得請求債務人一次給付全部之票款,是否有其他約定還款(有加速條款喪失期限利益約定)之釋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否則僅能就已屆期之票款為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